全球变暖可能导致更多暴风雪
- 编辑:5moban.com - 18朋友、老師跟他說「你一定要專注才會有成就」,但他並非不專注,而是專注在「科目與科目之間」。
但學習時,在學習者心中,要把所有科目組合回那個「世界」。我整理了一下,大致如下: 從哪裡收集:網路搜尋、剪報、影印書籍、實際拍照、製作標本
公平會於2003年SARS疫情時,主要是以商品漲價後所獲得之利潤是否屬於「合理利潤」,來判斷事業之漲價行為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即當時第24條)所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再者,《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所稱「欺罔」行為是指事業對於交易相對人,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而從事交易之行為,包括未涉及廣告之不實促銷手段。當時公平會更進一步闡述,相關業者顯然是利用國內SARS疫情,在耳溫槍、額溫槍等測溫器市場供需失衡之際,除了未致力於穩定物價之社會責任,更利用買受人資訊不對等或其他交易上相對弱勢地位,從事不公平交易之行為。主要涉及之法律為《公平交易法》第2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Photo Credit: 中央社 本文案例是以最直接的防疫物資即口罩及耳溫槍進行舉例,惟《公平交易法》規制之對象並不僅限於販賣防疫物資之業者,倘相關防疫物資之「上游廠商」或「原料廠商」有提高售價而獲取超過合理利潤之行為,亦會構成前述「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故相關業者均應提高注意並避免觸法。
至於如何認定「合理利潤」,依據公平會曾作成之處分書及委員會決議,大致上是以事業銷貨所得利潤超過其進貨成本之加成為基準,於口罩市場超過30%以上、耳溫槍市場超過70%以上,即認為已超過商品之合理利潤。A公司及B公司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得對A公司及B公司處以多少金額之罰鍰? 商品或服務之最合理價格應透過充分的市場競爭來決定,但對於因流行疫病(例如2003年SARS及今年武漢肺炎)所造成市場供需失調而引起的價格波動,則無法於短期內透過市場競爭達到最合理之價格。由於被告申請保釋被拒,此案使他被還押72日始獲釋。
10.31旺角襲警案︰2019年10月31日太子站831事件兩個月悼念活動,22歲青年被指於上海街襲擊督察X,11月2日首次上庭,被控襲警罪。1.1元旦遊行案︰2020年1月1日元旦遊行,建築工人被指管有空玻璃樽、砂糖等物品,1月3日上庭,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12月20日,13及17歲少年兩罪獲撤控,16歲少年首罪獲撤控,但遭加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指他損毀荃灣港鐵站A出口的外牆。首次上庭與撤控相隔52日,傳媒報道未提及辯方有否申請訟費。
2020年1月3日,控方稱證據不足撤回控罪,但認為被告自招嫌疑,反對訟費申請。以下根據傳媒報道,整理自去年6月以來被告因涉及示威抗議而遭檢控、其後獲撤控的案件,按撤控日期排列。
舞蹈員申請訟費,控方未有反對。今年2月10日被告獲撤控,相隔100日。被告首次上庭至撤回控罪相隔54天。他於11月5日上庭,被控襲警罪,於12月17日獲撤控,相隔42天。
從首次上庭至撤控相隔67日。2020年1月 11.2銅鐵灣士巴拿案︰2019年11月2日港島「流水式集會」,20歲被告被指於銅鑼灣藏有兩支士巴拿,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11月4日首次上庭。今年2月21日控方撤銷控罪,又以兩名被告自招嫌疑為由反對辯方訟費申請,申請最終獲批。辯方申請訟費獲批准,控方未有反對,但因金額超過三萬元,主任裁判官下令控辯雙方在三個月內協議金額,否則交予區域法院評定
2020年1月 11.2銅鐵灣士巴拿案︰2019年11月2日港島「流水式集會」,20歲被告被指於銅鑼灣藏有兩支士巴拿,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11月4日首次上庭。12月30日控方撤控,距首次上庭56天,辯方表示沒有訟費申請。
今年2月26日,控方撤回控罪,但指被告家住青衣,案發時並非因他是街坊而路過現場,反對辯方訟費申請,申請最終獲批。1.1元旦遊行案︰2020年1月1日元旦遊行,建築工人被指管有空玻璃樽、砂糖等物品,1月3日上庭,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
10.31旺角襲警案︰2019年10月31日太子站831事件兩個月悼念活動,22歲青年被指於上海街襲擊督察X,11月2日首次上庭,被控襲警罪。被告11月12日首次上庭,控方於2020年1月7日撤控,相隔56日,辦方無申請訟費。辯方申請訟費,但控方指被告形迹可疑,反對賠償訟費。辯方申請訟案的案件將於4月22日處理。控方反對辯方申請訟費,指其自招嫌疑,申請最終獲批。8.24觀塘暴動案︰2019年8月24日觀塘遊行,一名地盤工人及一名售貨員被指於九龍灣偉業街附近與不知名者參與暴動,當日被捕,8月26日上庭被控暴動罪。
舞蹈員申請訟費,控方未有反對。從首次上庭至撤控相隔67日。
9.21襲警案︰廚師被指9月21日在旺角叫「黑警死全家」及襲擊警署警長白皞,被控襲警罪,9月23日首次上庭,控方於11月29日申請撤控,並主動表示付訟費。被告右腦兩處裂傷共縫10針,太陽穴、膝部及背部均有瘀傷。
2019年11月 8.3旺角非法集結案︰三人被指於8月3日在旺角參與非法集結,當日被捕,三名被告分別任職銀行文員、舞蹈員及攝影師,於8月5日首次上庭,11月26日獲控方撤控,相隔113日。由於被告申請保釋被拒,此案使他被還押72日始獲釋。
他於11月5日上庭,被控襲警罪,於12月17日獲撤控,相隔42天。銀行文員申請訟費,控方以被告自招嫌疑為由反對,申請不獲批准。今年2月21日控方撤銷控罪,又以兩名被告自招嫌疑為由反對辯方訟費申請,申請最終獲批。三人10月29日首次上庭,被控兩項刑事毀壞罪。
11月2日首次上庭,70天後的2020年1月21日,控方撒銷控罪,辯方無申請訟費。11.11三罷堵路案︰2019年11月11日土木工程師被指在摩理臣山道管有三個口罩、一個眼罩、一隻勞工手套、一卷膠紙及一個望遠鏡,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020年2月 丫叉彈珠包裹案︰22歲被告被指於2019年11月27日於秀茂坪一個單位內企圖藏有攻擊性武器,即3支彈弓及6包共540顆鋼珠。裁判官認為單單管有兩個士巴拿不足以招嫌疑,批准訟費申請。
10.21荃灣刑毀案︰三名年齡分別為13、17及16歲的少年被指10月21日於荃灣港鐵站外塗鴉,並在同日損毀一塊荃灣政府合署招牌。今年2月10日被告獲撤控,相隔100日。
以下根據傳媒報道,整理自去年6月以來被告因涉及示威抗議而遭檢控、其後獲撤控的案件,按撤控日期排列。首次上庭到撤控相隔60日。直到10月29日聆訊時,控方指與另外三名被告的指控沒有關聯,申請撤銷其控罪,距首次上庭91日。被告首次上庭至撤回控罪相隔54天。
辯方申請訟費獲批准,控方未有反對,但因金額超過三萬元,主任裁判官下令控辯雙方在三個月內協議金額,否則交予區域法院評定。[1] 近兩個星期,有數宗跟示威有關的案件控方撤銷控罪。
2020年1月3日,控方稱證據不足撤回控罪,但認為被告自招嫌疑,反對訟費申請。事前海關發現由美國寄出的涉案包裹後通知警方,有警員其後假扮送貨員前往22歲被告家中送件,先拘捕其母親再拘捕被告。
自2019年6月開始,《逃犯條例》修訂及隨後的警暴問題引起多次大規模街頭示威,根據保安局回覆立法會議員朱凱廸的數字,由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間,總共有7165人被捕,當中1154人已經或正在進行司法程序、6人經警方警誡後釋放、392人獲無條件釋放、5613人的案件仍在調查中(包括保釋候查和拒絕保釋後被釋放候查)。11.2港島集會案︰醫療助理參與11月2日港島「流水式集會」期間,被指在其背囊內搜出士巴拿及六角匙,11月4日首次上庭,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